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四条对于不再婚而拆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婚内否可以拒绝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判罚呢?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展开举案众说纷纭。刘某(女)与魏某(男)于1999年注册成婚,婚后感情较难,2001年生育一女。后双方经常出现对立,渐渐发展到互不干涉、彼此之间交流。
刘某明确提出魏某自2012年8月以来仍然与他人维持不不顾一切男女关系,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刘某搬到父母家居住于,两人之间多次协商再婚事项未果。2013年3月,刘某诉至法院拒绝再婚并主张拆分共同财产,同年5月,法院以感情仍未裂痕为由,裁决不呈请再婚。
但刘某在该再婚案件庭审中找到魏某在双方矛盾激化自行协商再婚时,予以其表示同意于2013年3月将不存在魏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40000元萃取移往。再婚案件中魏某坚称,其是根据刘某拒绝放入上述款项,并在家中将钱转交刘某。2013年6月,刘某诉至法院,拒绝拆分魏某移往的夫妻联合存款940000元。
审理中魏某称之为其是根据刘某拒绝将940000元现金放入后,独自一人骑车送回家中,几天后又在某广场停车场内的汽车上将钱全部转交刘某,并驾车将刘某带回其父母家。【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指出,夫妻对联合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
在双方对立再次发生并离婚后,一方对存款的处置,自荐得对方的表示同意。本案中,魏某将存款放入,不应负起向刘某透露存款下落的义务。魏某主张上述巨额现金在放入后转交刘某,但刘某未予接纳,考虑到魏某在两次庭审中针对款项如何保险费前后陈述不完全一致,以及融合双方的婚姻状况、离婚事实等,法院对魏某的该项主张不予说法。现魏某不诚实解释巨额存款下落,显著归属于隐蔽、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当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不道德,刘某拒绝在与魏某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拆分上述财产,事实与法律依据充份,法院依法不予反对。
经审理后,法院裁决魏某保险费刘某47万元。【小编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四条对于不再婚而拆分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该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不容许拆分共同财产为原则,容许拆分为值得注意。夫妻双方在不再婚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形才可以催促拆分共同财产,一是一方有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假造夫妻联合债务等相当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道德的,二是一方负起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根本性疾病必须医治,另一方不表示同意缴纳涉及医疗费用的,无论何种情形,夫妻一方催促拆分共同财产都不得伤害债权人利益。
上述规定的实施,对于在夫妻关系中正处于弱势一方的权益确保具有最重要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另一方在再婚之前蓄意移往掩饰夫妻共同财产,也保证正处于财产弱势的一方在自己或者家人遭到根本性疾病压制时,能及时获得有效地的确保和化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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